自古以來,科技的發展速度一直快于法律,但從來沒有像數碼時代這樣差距懸殊。如今,互聯網上贏利最高、人氣最旺的一些場所——從MySpace到YouTube到其它各色網站,都生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帶。MySpace和YouTube用戶每天的“非法行為”,可以說數以百萬計:除了在網上發布用手機拍攝的有關嬰兒、貓咪或送奶卡車的視頻之外,他們還經常對口型假唱當紅新星們擁有版權的歌曲,或是免費發布一些暢銷專輯。這些數碼玩家的許多網絡行為,很可能是非法的,但自互聯網出現以來,這種行為就一直存在。
但是,為所有這些新世紀無法無天行為提供場所的網站,又應該負什么責任呢?這個問題仍然沒有答案。10年前,當美國通過數字版權法律時,沒有哪個立法者能預見到此類網站的存在——數百萬網民們可以在這里發布自己制作的視頻(更不用說他們根本沒有版權的著名電影公司的流行大片了)。
如今,該法律正在經受眾多訴訟糾紛的考驗,其中包括全球最大的音樂唱片公司環球唱片(Universal Music)起訴MySpace等社交網站的官司。所有這些訴訟都希望法庭能夠解決互聯網監管的核心問題:如何讓這些網站對用戶的網絡行為負責,而又不迫使它們以可能扼殺創新的方式,對每個貼子進行事先檢查?
環球唱片最近起訴MySpace時稱,社交網絡中佼佼者“一鳴驚人”的秘訣,并非“用戶自創內容”,而是“用戶剽竊的”知識產權。這種指控最早可追溯至Napster,正是這家音樂共享網站的出現,促使美國法庭開始監管在線“盜版行為”。
環球唱片的起訴書稱,在侵犯版權方面,新聞集團(News Corp)旗下的MySpace是一個“自愿參與者”。“在MySpace的侵權世界里,沒有什么知識產權是安全的。”起訴書稱:歌曲、音樂視頻無一幸免,甚至連說唱天王Jay-Z未發行的專輯,在上市銷售之前也已出現在MySpace網站上。
但是,證明MySpace的一些用戶存在盜版行為,幾乎是無關的。美國早在1998年就通過一份針對此類行為的《數字千禧年著作權法》(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),保證MySpace等網站對其用戶的網絡行為享有廣泛的豁免權。在該法案通過之后不到10年的時間里,美國法庭已對這種豁免權做出了寬大的解釋。網站在被告知其托管內容侵犯了某人的版權后,只要迅速做出回應,立即撤除相關內容,那么,網站一般無須承擔責任。被控誹謗或違反聯邦《公平住房法》的網站,根據不同的聯邦法律,基本都能享受同樣的豁免權。
美國法庭對互聯網實行“從寬”監管。如果用戶存在不當行為,只要網站自身沒有過于密切地參與,都能逃脫責任。
但是,法庭應如何界定正當的網絡托管與非法的盜版行為呢?MySpace訴訟案,可能促使法庭針對此類網站制定一些明確規則——但更有可能的是,不會出現這一結果。環球唱片與MySpace很有可能在上庭之前達成和解。歸根結底,這可能是最好的結果。在有些問題上,金錢比法庭更有效。
版權所有者的抱怨合情合理,因為他們的創作成果被人免費發布在網上。MySpace的辯解也有理有據,因為該網站的許多用戶沒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權。雙方必須互相妥協,既向版權所有者做出補償,又不去打擊那些幫助普通人成為網絡紅人或電影明星的網站。
YouTube在去年被谷歌(Google)收購之前,已經匆匆與一些知名的內容所有者達成了許可協議,而環球唱片在決定起訴MySpace之前,也與MySpace進行了類似的談判。
版權所有者應從MySpace和YouTube賺取的利潤中分得一份——不過,他們若主張關閉這些網站,那將是愚蠢的。去年,在具有標志性意義的Grokster案件中,美國最高法院已明確表示,將對大量的盜版行為持支持態度,而不是阻礙創新。音樂和電影產業可以設法運用訴訟手段,扼殺新興網站,但它們最終或許不會獲勝。在造成更多損害之前,現在應該讓市場來解決這一問題。
譯者/劉彥
來源:FT中文網-FTChinese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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