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5月,騰訊以PICA軟件私下互通移動QQ為由,指責PICA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、財產權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”為由提起訴訟,索賠500萬元。
2月6日下午,PICA公司新聞發言人向新浪科技表示,對法院判決“PICA不正當競爭并賠償騰訊200萬元”的這一結果持有異議,并保留繼續上訴權力。該人士還強調,法院的判決中駁回了騰訊指PICA侵犯其著作權、財產權的訴求。
騰訊公司則表示對法院判決結果表示滿意。
2006年2月,PICA推出即時通訊軟件,該軟件可以通過內置菜單,登錄到QQ服務器,與其他QQ用戶實現互聯互通。騰訊認為,PICA未經其許可通過非法技術手段進入到QQ即時通信系統,侵犯其財產所有權和軟件著作權。此外,PICA利用騰訊的知名度和用戶資源,提升自己的即時通信服務,構成不正當競爭。
而PICA則表示,“PICA軟件只是為用戶登錄提供了一種便捷通道,因此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”,并且聲稱“為用戶提供互聯互通,是電信行業經營者的法定義務,因此不能認定其為侵權行為”。據悉,法院判決中稱,PICA將騰訊移動QQ系統作為其產品和服務組成部分,無償使用騰訊系統資源提高其競爭力,是為其商業目的,因此“互聯互通”的抗辯理由不成立。
此外,在去年11月,PICA曾反訴騰訊“壟斷及不正當市場競爭”,索賠200萬元。目前該案尚未判決。(朱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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